在賣掉房子並收到訂金的星期六晚上9點之後,
聽說有人要求提高訂金,原本只打算降價2、3百萬,結果卻提高到5百萬。
金額雖然不算很大,但也並非小數目,所以抱著『對方應該不會真的毀約吧?』的想法
度過了週末,到了星期一,卻突然聽到對方要求退還訂金的驚人消息。
嚇得我頭皮發麻,才知道『血往上衝』是什麼感覺。
雖然覺得荒謬,但還是先冷靜下來,
『既然您要毀約,訂金就無法退還。如果您想提告,儘管提。』
以強硬的態度回應後,
幾天後,我確實收到了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。
由於毀約事實明確,且對方要求返還訂金是單方面的行為,
我知道如果真的要走上法律途徑,對我來說是有利的,
但實際上收到存證信函後,
我的內心還是有點慌亂。沒錯,我有點害怕。
在諮詢了一些朋友的意見後,我聽到了另一個朋友的例子,
他經常會收到存證信函或打官司。
不論是房東和房客之間,還是針對公家機關,他都不會畏縮,勇於表達自己的訴求。
看到他的樣子,我心想『這件事之所以讓我感到困難,只是因為我缺乏經驗,實際上做起來應該沒那麼難吧。』
(我是不是太善良了……)
我當場撰寫了反駁文章,隔天請認識的律師修改後,透過網際網路寄送存證信函給買方。
如果一開始就以情感訴求,表達對他們輕率行為的悔恨,並以懇求的方式進行,
我可能願意退還一部分訂金。但他們卻提出契約中沒有約定的條款,要求返還訂金,這讓我更加生氣,
所以在存證信函中也對這部分進行了一些批評。
[買方在進行鉅額不動產交易時,由於牽涉到重大的責任,
必須審慎思考並充分考慮後再做決定,
但在簽訂正式契約後,卻未展現履行契約的意願,
並提出正式契約中未提及的條件,
要求返還訂金的行為,實難令人接受。]
(簡潔且犀利的批評)
如果一開始在不動產契約中將訂金定義為買賣總價的10%,
並將以訂金名義支付的金額視為訂金的一部分,
或許就能強迫買方履行契約,
並且避免遭受上述的壓力。
幸運的是,後來出現了另一位買方,順利完成了交易。
市場氣氛明顯轉為消化急售物件,
因此,這次我順利地收到了訂金,並順利完成交易。
順利完成了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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